中鋼協11月15日發布《關于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公示終止申報或撤銷公示的相關規定(試行)》。對在公示申請評審期間或公示后的企業存在違反《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和《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大氣〔2019〕922號)要求,不能穩定達到超低排放的企業,進行動態調整,現作出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評估監測公示終止申報或撤銷公示的如下相關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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