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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出口退稅新政背景下管道歸類

   2021-11-08 網絡202

  2021年4月26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2021年第16號。其中涉及鋼管產品,取消了稅目7304、7305和7306項下,共計49個商品代碼所包括鋼管的出口退稅。

  2021年7月28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2021年第25號,其中涉及鋼管產品,取消稅目7304項下,3個商品代碼所包括鋼管的出口退稅。

  以上兩份公告的政策效果疊加,意味著自2021年8月1日起,我國所有鋼管產品出口均不再享受出口退稅。

1、全面取消鋼管產品出口退稅釋放的政策信號

  從出口退稅率設置,對優化出口產品結構,促進國內產業升級的作用機理分析。上游產品的出口退稅率設置,應低于下游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如此一來,企業直接出口上游產品的意愿降低,而更愿意在國內進行深加工后出口附加值更高的下游產品,以獲取較高的出口退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生產要素向下游領域集中,生產利潤向深加工產品轉移,出口退稅政策對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引導作用由此顯現。

  鋼鐵產品是對以鐵元素(Fe)為基礎組成成分的金屬產品的統稱。《中國鋼鐵工業統計指標體系指標解釋》定義,鋼鐵產品具體包括:生鐵、粗鋼和鋼材等三大類產品。

  鋼鐵產品制造業作為一個完整的工業生產體系,包括采礦、選礦、燒結球團、煉鐵、煉鋼、鋼加工等全部主要生產部門和輔助生產部門。

  鋼管屬于鋼鐵產品生產流程中位于下游的產品,國家全面取消鋼管出口退稅,釋放的政策信號很明顯。那就是將不再鼓勵鋼鐵產品的出口,今后我國鋼鐵產品的生產將以滿足內需為主。

  若做更進一步深入分析,此舉目的則是為了落實中央提出的“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鋼鐵產品制造行業是31個制造業門類中碳排放量最大的,壓縮鋼鐵的產量和生產規模對于減少碳排放量的作用顯著。相較于歐美發達國家,中國宣布的碳中和時間點晚了10年。但歐美發達國家從碳達峰到碳中和之間,所承諾的時間多在40~60年之間,而中國承諾只有30年時間。可謂時間緊迫,任務艱巨!通過取消出口退稅來抑制鋼鐵產品制造行業的產能,是該行業更好服務于國家戰略的需要。

2、商品編碼是進出口貨物與貿易政策

  之間建立聯系的橋梁

  需特別強調,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進出口貿易政策的直接指向,并不是具體的進出口貨物,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稅則號列(也稱為:商品編碼、商品代碼)。

  進出口貨物首先通過商品歸類確定應歸入的商品編碼;而后進出口貨物即執行為被歸入商品編碼制定的貿易政策。此為進出口貨物的編碼化管理模式。可以形象的比喻為:商品編碼是進出口貨物和貿易政策之間建立聯系的橋梁。

  以此次國家取消包括鋼管在內的多種鋼鐵產品出口退稅的政策為例:

  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政策,取消了73041110、73041120、73041130、73041190等若干個商品代碼的出口退稅。

  企業實際出口某種具體的鋼鐵產品時,并不能夠立刻明確該鋼鐵產品應執行的出口退稅率是多少。而是首先要通過商品歸類,將出口鋼鐵產品歸入相應的商品代碼;而后通過該商品代碼來確定鋼鐵產品應執行的出口退稅率。如果被歸入的商品代碼,在此次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代碼之列,則該出口鋼鐵產品將無法獲得出口退稅。反之,則不受此次取消出口退稅政策的限制。

3、新政實施后管道出口錯誤的

  按照鋼管歸類將造成重大退稅損失

  企業出口管道,錯誤按照鋼管歸類的情況實際一直存在。只是在全面取消鋼管出口退稅政策出臺之前,由于分別來自于出口企業和海關兩方面的原因,這種歸類錯誤始終未得到足夠的重視。

  從出口企業的角度,在全面取消鋼管出口退稅政策出臺之前,鋼管出口可獲得13%的足額退稅,而管道出口正確的出口退稅率也是13%。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管道出口時錯誤的按照鋼管歸類,也并不會給企業造成出口退稅損失,同時也不會造成監管證件等其他方面的差異。因此未受到出口企業的重視,更沒有及時進行糾正。

  從海關監管的角度,在全面取消鋼管出口退稅政策出臺之前,企業出口管道錯誤的按照鋼管歸類,僅會造成商品編碼申報錯誤。嚴格依據法律條文深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因商品編碼申報錯誤而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由于企業將管道錯誤按照鋼管歸類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危害和相應處罰都很輕微,受到海關有限行政執法資源的制約,以及從行政成本和產生社會效益等方面考慮。也未得到海關的重視,更沒有及時進行規范。

  當全面取消鋼管出口退稅政策實施后,管道出口錯誤按照鋼管歸類的情況,則會造成“政策誤傷”。導致原本應享受13%足額出口退稅的管道,因錯誤的按照鋼管歸類,而無法獲取出口退稅。不僅會給出口企業造成高達13%的重大出口退稅損失;還會影響出口退稅政策在優化出口產品結構,促進國內產業升級方面的引導作用;同時也不利于“碳達峰、碳中和”等國家宏觀意圖和戰略目標的實現。

  當下,應該是一個深入研究管道歸類,推動解決管道出口錯誤按照鋼管歸類問題長期存在的最佳時機!

4、管道和鋼管的商品歸類辨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第二條規定,商品歸類是指按照《協調制度》商品歸類依據,確定進出口貨物商品編碼的活動。

要確保歸類結論的準確性,必須做到兩點:第一、商品事實清楚;第二、歸類依據充分。對于管道和鋼管的商品歸類辨析,也分別從商品事實和歸類依據兩個方面進行研究分析。

01 關于商品事實的研究

  管道和鋼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品,主要事實特征區別如下:

① 商品定義不同:

  管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50316—2000《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定義,是由管道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組成,用以輸送、分配、混合、分離、排放、計量或控制流體流動。

注:

  管道組成件:用于連接或裝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蘭、墊片、堅固件、閥門以及管道特殊件等。

  管道支吊架:用于支撐管道或約束管道位移的各種結構的總稱,但不包括土建的結構。

  鋼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30062—2013《鋼管術語》定義,是兩端開口并具有中空封閉斷面,且長度與斷面周長通常具有較大比例的一種鋼材。

  按制造方式,鋼管包括無縫鋼管和焊接鋼管。

②生產原料不同:

  管道制造,需要的生產原料主要包括:管子(無縫鋼管、焊接鋼管),管子附件(接頭、肘管、管套等),閥門、安裝緩沖管(壓力表、流量計等安裝用)、孔板等裝置,支吊架以及螺栓、U型卡等緊固件。

  鋼管制造,需要的原材料包括圓管坯和帶鋼。圓管坯用于制造無縫鋼管,帶鋼用于制造焊接鋼管。

③加工工藝不同:

  管道的加工工藝為:管子下料、彎制、坡口,螺紋等的機加工,焊接(法蘭焊接、變徑接頭焊接、管段焊接等),后處理(熱處理、化學清洗、缺陷處置等),以及文丘里管、孔板、支吊架等裝置的安裝。

  鋼管的加工工藝,無縫鋼管的加工生產同時包括熱軋和冷拔兩種工藝;焊接鋼管的加工生產只有一種工藝,分為彎曲成形和焊接兩個步驟。

  以三個方面的對照充分表明,管道和鋼管是完全不相同的兩種商品。雖然鋼管是用來制造管道所需的重要原材料,但絕不可把管道等同于鋼管。

02 關于歸類依據的運用

  我國海關同步編譯的《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簡稱《稅則注釋》),是對《協調制度》所列商品及品目范圍的最權威解釋,是確定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

  在《稅則注釋》中,屬于歸類依據的內容包括:類注釋、章(分章)注釋、品目條文、子目條文、品目注釋以及子目注釋。

  經統計整理,“管道”這一商品名稱在《稅則注釋》屬于歸類依據的文字表述中共出現67次。具體如下:

  按照所表達意思的不同,可將以上67處文字表述分為兩類:

  第一類:所解釋說明的商品,其功能或用途與管道有關。

  第二類:所解釋說明的商品,在組成結構上包括管道。

  將《稅則注釋》中所有出現“管道”名稱的67處文字表述內容進行歸納梳理,可概括出一個關于“管道”用途的清晰事實。

  即,“管道”作為一個構成部件,被分別安裝使用在不同的機械或電氣設備中。

  那么,關于管道的商品歸類,可根據歸類總規則一的規定,運用第十六類注釋二來確定:

  首先,管道不是第十六類注釋一、八十四章注釋一及八十五章注釋一另有規定的商品。

  其次,管道不是在八十四章、八十五章列名的商品。

  最后,每一個管道產品的安裝使用均非常特定,其用途的特定和專用性明顯。

  因此,管道歸類應遵循的思路是,根據實際用途按照被安裝使用的機器或設備的零件歸類。

5、管道出口時的實際報驗狀態

  實際報驗狀態,就是企業向海關申報時貨物實際呈現出的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第五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按照實際報驗來確定。

  企業向海關申報出口的是管道完整品,在國內工廠以預制方式完成了全部制造工序,并經過拼裝檢測。由于管道的結構復雜,安裝集成后占地空間較大。受運輸工具限制,以及運輸途中的安全防護需要,貨物交付規范要求工廠在滿足運輸條件前提下,對管道組成件做最大限度的組合,以若干個管段或部件的形式交付。

  出口時則根據海運裝載要求,將這些管段或部件分別包裝捆扎成為單件貨物,一次性向海關申報。

  此時,企業出口管道完整品的實際報驗狀態是,“管道完整品的未組裝件”。根據歸類總規則二(一),應將全部出口貨物視為管道完整品,一并歸入相應的商品編碼。

  工作實踐中容易出現的錯誤是,由于關務人員對“按照實際報驗狀態來確定商品歸類”的法律規定缺乏掌握,以及未提前對管道的結構做深入的學習研究。導致工廠交付的是管道完整品的未組裝件,但關務人員卻沒有正確運用歸類總規則二(一),將全部出口貨物視為“管道完整品”向海關申報,確保貨主獲得合法的出口退稅收益;而是錯誤將未組裝的管道構成部件,逐項的分別確定歸類,并逐一向海關申報。

  而這也正是導致管道出口錯誤的按照鋼管歸類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

6、總結

  本文僅僅是以管道的商品事實為基礎,以《稅則注釋》為依據,分析論證了管道應根據用途按照零件歸類的思路。

  但在工作實施中,要將這一歸類思路應用到每一個具體的出口管道產品中,卻絕非易事!還需要對包括:出口項目背景、所涉行業領域(如:火電、石油天然氣、鹽鹵化工)、出口管道被安裝使用的機器設備的功能和工作原理,以及出口管道自身的功能、結構、制造工藝、安裝使用方式等,做深入的研究了解。才能將出口管道歸入正確的商品編碼,確保貨主合法的出口退稅收益不受損失。

  準確的商品歸類,是確保國家出口退稅等貿易政策得到有效執行的基礎。無論出口企業或海關部門,都應為之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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