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推動我省鑄造產能置換工作,嚴禁新增鑄造產能,實現鑄造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鑄造產能的通知》(工信廳聯裝〔2019〕44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工業企業新建或改造鑄造熔煉設備項目(以下簡稱鑄造項目)。
二、基本原則
第三條 鑄造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注重綠色發展,保證安全生產。主要設備選型、制造工藝類型等應優于退出產能項目,采用節能型設備和新工藝,原則上應使用天然氣或電等清潔能源,所有產生顆粒物或 VOCs的工序應配備高效收集和處理裝置,物料儲存、輸送等環節應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控制無組織排放。
第四條 鑄造項目備案前,須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公告鑄造產能置換方案。鑄造產能置換采用“鼓勵減量,允許等量”的原則,新項目的產能不得大于置換退出的產能。
第五條 用于置換的退出鑄造產能須真實、合規、有效,不存在影響產能按期退出的法律糾紛。國家和省已明確退出或淘汰的低端落后鑄造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熔煉設備的產能(市級主管部門已公告的退出鑄造產能除外)、鋼鐵和有色金屬冶煉等非鑄造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第六條 鑄造產能置換過程中涉及到的產能數量,按照《鑄造產能數量換算方法》(附件1)進行換算。產能的計算只依據熔煉設備的公稱容量,不考慮工藝和其他鑄造設備等因素,換算的產能數量僅作為鑄造產能置換的依據。
第七條 支持地方政府開展區域鑄造整治工作,上大壓小,推動鑄造行業綠色升級高質量發展,退出的真實、合規、有效鑄造產能可作為當地鑄造行業發展的基數,予以保留。
三、產能置換程序
第八條 企業退出鑄造產能用于置換的,按逐級申報原則,向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完整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及環評審批等手續和計劃退出的實有熔煉設備清單,并對退出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熔煉設備及其配電設施的拆除時間作出承諾。
第九條 退出鑄造產能企業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申請,征求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后,對退出鑄造產能真實性、合規性、有效性進行現場審核,審核同意后,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向社會公告(附件2)。
第十條 企業新上鑄造項目前,應制訂鑄造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填寫《鑄造項目產能置換申請表》(附件3-1、2),提供相關材料,按逐級申報原則,向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相關材料包括:
1.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 置換產能雙方簽訂的退出產能協議或合同復印件(企業自身置換除外)。
3. 退出產能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及環評審批文件復印件。
4. 退出產能企業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退出產能公告。
利用地方政府鑄造行業整治已公告的退出鑄造產能進行產能置換的,填寫《鑄造項目產能置換申請表》(附件3-1、3),并提供上述1、3、4材料。
第十一條 鑄造項目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申請,審核查驗申請材料原件,征求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后,聯合行文將申報材料報送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收到申請后,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按照采信企業承諾與現場核實查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核,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對鑄造項目產能置換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向社會公告(附件4)。
第十三條 依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公告,鑄造項目企業依法辦理項目備案和環評報批等手續,按期推進項目建設;未完成環評等相關手續的,項目不得開工;退出鑄造產能未通過驗收的,鑄造項目不得投入生產。
四、置換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 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真落實事中和事后監管責任。對退出鑄造產能,應及時組織現場驗收,確保熔煉設備及其配電設施拆除到位,并將驗收結果及時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鑄造項目,應及時組織相關行業專家查驗項目的實際生產能力,確保與公告的產能一致,對“批小建大”行為,應責令企業迅速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不落實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違規新增產能的企業,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從嚴處罰。
第十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加強對全省鑄造產能置換工作的管理,對產能置換項目建設情況適時組織抽查。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嚴重的地區,向全省通報并責令整改。對產能置換方案審核把關、監督落實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個人,將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違規新建或改造鑄造項目的行為。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舉報電話:0551-62871715,省發展和改革委舉報電話:0551-62601454,省生態環境廳舉報電話:0551-62376676。
五、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落實,國家有關部門出臺新的相關政策后,及時調整。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在全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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