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持續鞏固和擴大藍天保衛戰成果,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全國、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按照全面推進美麗青海建設的總體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鞏固和改善空氣質量為核心,以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為重點,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大力推動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遠近結合謀劃大氣污染防治路徑,因地制宜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扎實推進產業、能源、交通綠色低碳轉型,強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強源頭管控,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
(二)重點區域。西寧市、海東市全域,海西州德令哈市、格爾木市,海南州共和縣,海北州西海鎮,玉樹州玉樹市,果洛州瑪沁縣,黃南州同仁市。
(三)目標指標。到2025年,全省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96.3%及以上,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以內。除自然因素引起的沙塵天氣外,力爭全省不發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氣。“十四五”時期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工程減排量累計達到1500噸、氮氧化物重點工程減排量累計達到6200噸。
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產品綠色升級
(四)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新改擴建項目嚴格落實國家和青海省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產能置換、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碳排放達峰目標等相關要求。涉及產能置換的項目,被置換產能及其配套設施關停后,新建項目方可投產。(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嚴禁新增鋼鐵產能。推行鋼鐵、焦化、燒結一體化布局,減少獨立焦化、燒結、球團和熱軋企業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選產能;有序引導高爐—轉爐長流程煉鋼轉型為電爐短流程煉鋼。到2025年,力爭短流程煉鋼產量占比達15%。有序開展“以鋼定焦”,嚴控全省煉焦產能與長流程煉鋼比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對照國家出臺的污染物或溫室氣體排放明顯高出行業平均水平、能效和清潔生產水平低的工藝和裝備納入淘汰類和限制類的名單,逐步有序淘汰落后產能。嚴禁承接省外不符合環保政策、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嚴防污染轉移。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引導鋼鐵、焦化、電解鋁等產業有序調整優化,逐步淘汰半封閉式硅錳合金、鎳鐵、高碳鉻鐵、高碳錳鐵電爐。(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全面開展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工業企業集中的西寧市、海東市和海西州要進一步分析產業發展定位,因地制宜,提升新質生產力和污染治理水平,嚴格項目審批,推進綠色工業園區創建。持續推進涉氣企業污染排查和綜合治理,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推動集中供熱中心、集中噴涂中心、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實施源頭替代工程,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西寧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對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環境和大氣成分監測等領域企業加大支持培育力度,鼓勵開展重點領域甲烷排放控制相關技術研究。支持西寧市推動VOCs“綠島”建設。多措并舉規范市場秩序,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優化能源結構,加速能源清潔低碳高效發展
(九)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加快構建規劃、政策、基地、項目、企業“五位一體”推進格局,推動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并網發電,深化儲能多元化打造行動,推進綠氫應用試點示范,進一步推進建設綠電外送通道,更好推動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建設。提升配電網智能化水平,加快推進農網升級改造和向大電網未覆蓋地區延伸,全面提升城鄉供電保障能力。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52.2%左右,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34%左右。持續增加天然氣生產供應,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潔取暖需求。(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重點區域推進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鼓勵推廣重點用煤企業購入外煤時優先采購潔凈煤。提高電力用煤效率,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支持自備燃煤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對支撐電力穩定供應、電網安全運行、清潔能源大規模并網消納的煤電項目及其用煤量予以合理保障。(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積極開展燃煤鍋爐關停整合。將燃煤供熱鍋爐替代項目納入城鎮供熱規劃。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著力整合供熱資源,加快供熱區域熱網互聯互通,充分釋放燃煤電廠、工業余熱等供熱能力,加快熱力管網建設,開展熱源、換熱站及老舊管網節能改造;推動依托電廠、大型工業企業開展區域供熱試點,持續推進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調峰設施建設,有序擴大天然氣管網覆蓋面,逐步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除能源得不到保障的艱苦地區以及小型鄉鎮外,持續推進淘汰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實施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有序推進以電代煤,在不影響民生用氣穩定、已落實合同氣源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以氣代煤。在重點區域審慎新增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新改擴建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熔化爐鼓勵推廣采用清潔低碳能源;安全穩妥有序推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改用工業余熱、電能、天然氣等;鼓勵推廣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實行清潔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園區(集群)集中供氣、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間歇式煤氣發生爐。(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持續推進清潔取暖。將確保群眾安全過冬、溫暖過冬放在首位,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推進燃煤設施清潔化改造、北方地區清潔取暖,有序實施民用和農用散煤替代。已納入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清潔取暖范圍的西寧市、海西州,要保質保量完成改造任務,其中“煤改氣”要落實氣源、以供定改,對已整體完成清潔取暖改造并穩定運行的要鞏固成效,強化服務管理、完善長效機制、防止散煤復燒。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農房節能改造。對保留的供暖鍋爐全面排查,建立主城區燃煤設施臺賬,實施清單化管理。未納入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清潔取暖范圍的市州要加大力度積極爭取。強化商品煤質量監管,加大對煤炭集中經營市場和經營網點監督檢查和定期抽檢力度,堅決打擊違法銷售劣質散煤行為。(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優化交通結構,大力發展綠色運輸體系
(十四)持續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運輸,短距離運輸優先采用封閉式皮帶廊道或新能源車。探索將清潔運輸作為煤礦、鋼鐵、火電、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審核和監管重點。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采取公鐵聯運等“外集內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鐵路貨運量比2020年有所增長。(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鐵路專用線和聯運轉運銜接設施建設,鼓勵企業修建鐵路專用線,最大程度發揮既有線路效能;擴大現有作業區鐵路運輸能力。新建及遷建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儲煤基地,原則上接入鐵路專用線或管道。強化用地、驗收投運、運力調配、鐵路運價等措施保障。(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加快提升機動車清潔化水平。鼓勵支持重點區域在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公共領域,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西寧市、海東市力爭在2025年底前基本實現城市公交車新能源化。在火電、鋼鐵、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業和物流園區推廣新能源中重型貨車,發展零排放貨運車隊。持續推進新能源充換基礎設施建設,滿足車輛能源交換需求。力爭到2025年,全省高速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不低于60%。(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重型貨車路檢路查和集中使用、停放地的入戶檢查,嚴厲打擊破壞篡改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等違法行為。全面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I/M制度)和機動車排放召回制度,強化對年檢機構的監管執法。(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穩妥推進鐵路貨場、物流園區、機場、工礦企業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動老舊鐵路機車淘汰,鼓勵鐵路站場及煤炭、鋼鐵、冶金等行業推廣新能源鐵路裝備。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污染治理,持續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編碼登記、信息錄入和號牌發放工作,西寧市、海東市劃定低排放控制區,嚴格落實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要求。加大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監管力度,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入戶抽測,力爭做到重點場所全覆蓋。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湖庫區船舶及鐵路機車“冒黑煙”現象,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確需留用的進行節能環保整治。西寧曹家堡機場橋電使用率達到95%以上,省內其他機場加快提升橋電使用率。(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中國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青海機場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全面保障成品油質量。加強油品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船)和黑加油站點,堅決打擊將非標油品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行為。提升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對發現的線索進行溯源,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依法監督燃料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生產合格的成品油。(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西寧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十八)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加強施工工地揚塵精細化管控,對現行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通用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定額中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標準進行調整,建立施工工地管控清單,提高標準化管理水平,嚴格落實建筑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百”控塵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裝視頻監控并接入監管平臺;重點區域建成區道路、水務等長距離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推進裝配式建筑穩步發展;推進吸塵式機械化濕掃、清掃作業,2025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80%左右,縣城達70%左右。強化裸地揚塵管控,對城市公共區域、長期未開發的建設裸地,以及廢舊廠區、閑置空地、院落、物流園、大型停車場等進行排查建檔,并采取綠化、硬化、清掃等措施減少揚塵。城市大型煤炭、礦石等干散貨物料堆場基本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新建礦山原則上要同步建設鐵路專用線或采用其他清潔運輸方式。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工作,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提高秸稈還田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健全秸稈收儲運服務體系,提升產業化能力,提高離田效能,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6%以上。各市州要結合實際對秸稈禁燒范圍等作出具體規定,進行精準劃分,重點區域嚴禁露天焚燒秸稈。充分利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提高秸稈焚燒火點監測精準度。完善網格化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開展秸稈焚燒重點時段專項巡查。(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多污染物減排,切實降低排放強度
(二十一)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鼓勵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區域或企業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支持實施重點減排工程。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督促指導相關企業根據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做好油氣回收設施自行監測。結合夏季臭氧污染實際,鼓勵加油站、儲油庫采取夜間錯峰加油、裝卸油等措施。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二)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高質量推進鋼鐵、水泥、焦化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力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全省水泥和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取得實質進展。(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確保工業企業全面穩定達標排放。推進玻璃、石灰、礦棉、有色等行業深度治理。全面開展鍋爐和工業爐窯、小型生活垃圾焚燒裝置簡易低效污染治理設施排查,通過清潔能源替代、升級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實施分類處置。推進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生物質鍋爐采用專用鍋爐,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西寧市、海東市要督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二噁英達標排放。推進整合小型生物質鍋爐,積極引導城市建成區內生物質鍋爐(含電力)超低排放改造。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重點涉氣企業逐步取消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的,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及備用處置設施。(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開展餐飲油煙、惡臭異味專項治理。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及在線監控。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加強排查整治,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要安裝運行在線監測系統。加強部門聯動,及時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油煙及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加強城市管理,加大對隨意傾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造成空氣污染行為的查處力度。(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穩步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推廣氮肥機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糧技術、畜禽養殖場氨氣等臭氣治理措施,鼓勵生豬、雞等圈舍封閉管理,支持糞污輸送、存儲及處理設施封閉,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深入推動綠色農業轉型升級,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利用。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氨逃逸防控,加強氮肥、純堿等行業大氣氨排放治理,西寧市、海西州督促相關企業加強尿素造粒塔氨氣逸散回收,海西州督促推進純堿生產企業堿渣排放氨氣逸散問題整改。(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機制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二十五)實施城市空氣質量考核管理。嚴守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差的原則,省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國家每年度下達的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及時確定各市州考核指標,并嚴格開展考核。未完成省定考核指標的市州,需制定空氣質量改善方案,加快推進實施治理任務;已完成的地區持續鞏固改善空氣質量。(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六)完善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西寧市、海東市要完善落實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推動聯合交叉執法。推進海東市與甘肅省蘭州市開展聯防聯控,對省際交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質量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七)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修訂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優化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規范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響應、解除工作流程,細化制定應急減排措施,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完善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指標體系,規范企業績效分級管理流程,鼓勵開展績效等級提升行動。結合落實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根據西寧—海東都市圈一體化發展布局,西寧市、海東市要強化聯控措施及共同響應機制,有效應對區域重污染天氣。(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強能力建設,嚴格執法監督
(二十八)提升大氣環境監測監控能力。進一步完善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基本實現縣城全覆蓋,加強已建環境空氣站點數據聯網共享。按照國家要求,建立沙塵調查監測體系,開展沙源區及沙塵路徑區氣象、空氣質量等監測站點建設工作。在沙塵路徑區開展沙塵源譜監測分析,評估沙塵量及固沙滯沙成效。在兩市六州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西寧市、海東市開展顆粒物組分監測和交通大氣環境監測。進一步完善空氣質量預報體系和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每年度更新涉氣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加強移動源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配合國家逐步完善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遠程在線監控平臺。(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強化大氣環境監管執法。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提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能力,提高基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信息化水平,重點區域市縣根據實際需求,合理配備紅外熱成像儀、便攜式氫火焰離子檢測儀、手持式光離子化檢測儀等裝備。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加強重點領域監督執法,對參與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加強決策科技支撐。鼓勵支持相關企業應用國家認定的VOCs治理技術,以及低溫脫硝、氨逃逸精準調控等技術和裝備。結合青藏高原自然氣候特征,積極開展行業領域科技攻關,開展沙塵天氣過程發生發展傳輸機理及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高原臭氧污染機理等研究。加強監測預報、精準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監管、科學評估的全過程大氣環境科技支撐。加強環境統計、排污許可、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等數據信息在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中的聯動應用。到202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完成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健全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三十一)完善法規規章標準體系。跟進掌握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更新情況,及時組織做好宣貫落實。結合省情實際,適時做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制修訂工作,制定配套行政規范性文件。(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二)完善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機制。推動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推進銷售電價改革。(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強化價格政策與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協同,綜合考慮能耗、環保績效水平,推動落實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對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充電給予積極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推動落實清潔取暖“煤改電”及采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制度;減少城鎮燃氣輸配氣層級,合理制定并嚴格監管輸配氣價格,建立健全終端銷售價格與采購價格聯動機制,落實好清潔取暖氣價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根據國家鐵路運價政策,規范鐵路貨運雜費,推行“一口價”收費政策,推動采用“量價互保”協議運輸模式。(省發展改革委、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落實國家環境稅收政策,開展VOCs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工作。(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積極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清潔取暖、減污降碳協同項目。(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結合國家相關政策,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傳統產業及集群升級、工業污染治理、鐵路專用線建設、新能源鐵路裝備推廣等領域信貸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青藏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評價,吸引長期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推動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落實各方責任,開展全民行動
(三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全面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各市州要于8月底前組織制定本地實施方案,并統籌抓好落實。省生態環境廳加強統籌協調,做好調度評估。各有關部門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確定的職責,協同落實任務分工,出臺政策時統籌考慮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需要。(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五)嚴格監督考核。將空氣質量年度和終期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各市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完成年度考核目標任務且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真抓實干、成效明顯的市州,予以資金項目、榮譽表彰等方面獎勵;對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標任務的市州,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整改落實,并從資金分配、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工作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空氣質量明顯惡化、大氣污染問題突出、國控省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地區,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六)推進信息公開。加大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將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運維、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定期依法向社會公布。環境監管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強化輿論監督引導,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七)加強宣傳引導和多方合作。綜合運用多種媒體,結合六五環境日、國家生態日等各類宣傳節點,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公益講堂進校園、進社區、進企業等普及活動,廣泛宣傳解讀相關政策舉措,大力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識,提升公民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與健康素養。充分利用六省市對口支援有利條件,加強與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先進省份的合作交流,促進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質增效。(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八)實施全民行動。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大氣環境保護。政府帶頭開展綠色采購,全面使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完善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積極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線索。中央、國有及省屬企業帶頭踐行綠色生產,推進治污減排。強化公民環境意識,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氣質量。(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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