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財政部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共六章33條。《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以國際準則為基礎,制定體現國際準則有益經驗、符合中國國情且能彰顯中國特色的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
《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明確,到2027年,我國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相繼出臺;到2030年,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建成。鑒于準則體系建設周期較長,可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需求先行制定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的披露指引、監管制度等,未來逐步調整完善。
根據《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組成。其中,基本準則對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提出一般要求。具體準則對企業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續主題的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應用指南對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進行解釋和細化,對有關行業應用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提供指引,以及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操作性規定。
《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重要的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以便其作出經濟決策、資源配置或者其他決策。可持續信息披露有助于企業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構建和諧社會關系。
在信息質量要求方面,《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滿足6個信息質量要求,即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可驗證性、可理解性和及時性。
在可持續信息披露內容方面,對于重要的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信息,引入國際較為通用的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四要素”框架,有利于與國際準則銜接。對于具有重要影響的信息,未套用“四要素”框架,而是要求結合基本準則的總體要求,按照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的規定進行披露,以減少企業披露負擔。
財政部明確,綜合考慮我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將采取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在《基本準則》發布后的初期階段,先由企業結合自身實際自愿執行,待各方面條件相對成熟以后,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對實施范圍、緩釋措施、相關條款的適用性、具體銜接規定等作出針對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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