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兩高”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政策,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歡迎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建議并注明理由。
因現行《山東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辦法(試行)》將于2024年4月28日到期,為做好政策銜接,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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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sdqhc@shandong.cn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4月10日
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加快推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山東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發〔2022〕18號)和《山東省碳達峰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新建(含改擴建和技術改造,不包括環保節能改造、安全設施改造、產品質量提升等不增加產能的技術改造)“兩高”項目。
第三條擬建項目新增碳排放量須落實碳排放減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替代系數為1.1。“兩高”行業范圍、替代系數等根據相關要求動態調整。
碳排放替代量計算公式為:Q=E×1.1
其中,Q指碳排放替代量,E指擬建項目新增碳排放量。
第四條按規定實施搬遷入園或單純異地搬遷(不含產能整合),鑄造企業內部現有廠區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熔煉造型設備等未增加產能和碳排放的項目,不用制定替代方案。
符合要求的新建高端輪胎、鑄造項目,作為中間產品連續生產發展下游高端化工品的合成氨項目,不用制定替代方案。
第五條省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省碳排放減量替代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減量替代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替代源和指標管理
第六條碳排放替代源包括:
(一)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的碳排放量;
(二)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節能技改減少的碳排放量;
(三)核電發電以及自發自用非化石能源電力替代化石能源減少的碳排放量;
(四)地熱能供暖、生物質供熱、生物質燃料、太陽能熱利用等非化石能源非電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減少的碳排放量;
(五)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減少的碳排放量;
(六)通過其他途徑減少的碳排放量。
第七條替代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關停、轉產、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節能技改等替代源原則上為“兩高”行業規模以上企業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減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兩高”行業清單的,可不限于規上企業。
(二)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等替代源原則上為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減量。
第八條替代源形成時間以有關部門出具的關停或投產文件為準;無關停或投產文件的,以排污許可證登記、變更、注銷或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核實情況為準。
第九條碳排放削減量按照替代源形成途徑分類核算:
(一)企業整體關?;虿糠植鸪模凑赵O計工況核算減排量;
(二)企業節能技改項目,按照技改前后碳排放差值核算減排量;
(三)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和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等核算減排量。
第十條煤電行業指標全省統籌調配,其他行業指標按照《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收儲調劑管理辦法(試行)》由省、設區市分別收儲。
替代源形成的碳排放指標實行分級管理。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籌調劑省級碳排放指標,重點支持省重大項目建設;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籌調劑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碳排放指標,優先保障省、市重點項目建設。
第三章 減量替代方案
第十一條擬建項目建設單位以項目為邊界核算碳排放量,編制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碳排放量按照國家、省最新發布的行業標準或技術規范載明的核算方法核算。
擬建項目建設單位通過市場化交易購入使用的綠色電力不計入項目碳排放量。
第十三條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所屬行業、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進度、總投資等;
(三)項目建設方案及用能情況,包括產品方案、工藝方案、用能設備設施、原輔材料及能源消耗等;
(四)項目碳排放情況,包括核算依據、核算邊界、因子取值、核算過程等;
(五)替代源落實情況,包括替代源來源、替代源碳排放削減量核算等;
(六)結論建議;
(七)附件,包括替代源匯總表、替代源碳排放削減量核算數據支撐材料、替代源關停或投產文件等。
第十四條申請使用省級碳排放指標的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由省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其他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均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因規模、工藝等調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應當落實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
建設項目因故不再實施的,其替代源可回收用于其他項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碳排放減量替代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第十七條替代源碳排放削減量未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認真組織開展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的編制和核算,并對替代源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中碳排放減量替代相關內容,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兩高”項目的審核把關和監督管理,分級建立碳排放減量替代指標動態管理臺賬,并將碳排放減量替代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推動監管、執法有效聯動、閉環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原《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辦法(試行)的通知》(魯環發〔202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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