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0月24日表決通過了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決定。這有利于加快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使用進度,保障重點領域重大項目資金需求,發揮政府債券資金對穩投資、擴內需、補短板的重要作用。
根據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授權期限內,在當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的60%以內,提前下達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授權期限為決定公布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決定。授權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上述授權已到期。
日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財政部副部長朱忠明作了關于提請審議授權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的說明。他介紹,經國務院批準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財政部分別向各地提前下達了2019年至2023年新增債務限額合計11.01萬億元,每年上半年各地都基本完成了提前下達新增債務限額發行工作??傮w來說,充分發揮了提前下達制度對擴大政府投資、完善預算管理的積極作用。
24日表決通過的決定指出,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根據經濟形勢和宏觀調控需要,國務院在每年第四季度確定并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具體額度。提前下達的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及時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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