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港口區轄區某鋼鐵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未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煉鐵廠2#高爐風口平臺以上各層煤氣濃度超標。隨即,市應急管理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核實、查閱資料、調查詢問等方式進行調查,證實了在該公司的建設項目已經投產并生產超過180天,不再屬于試運行或試生產范疇,但未能提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且煉鐵廠2#高爐風口平臺以上各層煤氣濃度超標,不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 6222-2005)的安全規定。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 6222-2005)4.10的規定,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主管人員韋某某、徐某某,直接責任人員閻某某、陳某某分別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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